老字号重组遇挫,破产程序中的欠税可否由政府清零
赵琳说
当有人说替你承担税费的时候,
你要知道:
这个事儿不是TA想替就能替!
老字号蕴含巨大的品牌价值、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老字号经营状况正逐渐衰落也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如何让“老字号”在注重传承的同时更好地与现代融合、适应市场,是每一个老字号都面临的迫切问题。
本文讲述的某老字号酒品集团就曾在重组过程中遭遇国有转民营、股东纷争、税费纠纷等极具中国特色的问题。接下来,就将这些问题简要叙述,并重点分析其中涉及的税费问题。
X集团下属多个酒品公司(以下简称“X集团系列公司”)原由Y县政府100%持有。
X集团系列公司因经营不善,巨额欠款无力偿还。X集团系列公司原有负债包括:(1)对C资产管理公司债务本息计23,101.35万元;(2)对其他两家金融债权人的债务本息计约2,700万元。
2010年11月12日,Y县委县政府形成会议纪要,确定与甲公司共同重组X集团系列公司。
2010年11月26日,Y县人民政府与甲公司签订《X集团重组协议》,就X集团系列公司债务重组、股权重组及全面启动生产经营等有关事宜达成协议。约定甲公司自愿购买X集团系列公司债权人所享有的对X集团系列公司的债权;Y县人民政府向甲公司转让X集团系列公司100%股权。股权转让对价为零,如X集团系列公司为负资产,则甲公司自愿承担资产的全部后果。同时约定,Y县人民政府承诺对X集团系列公司历史上形成的各项欠缴税费及滞纳金,由Y县人民政府负责清零。
此后,甲公司通过竞买方式取得C资产管理公司对X集团系列公司的债权,逐步进行重组。重组过程中,股东之间意见相左、相互角力,致使重组遭遇障碍。
(一)Y县人民政府承诺清零税费不等于免除X集团系列公司的纳税义务
我们国家政府的主导性比较强,不少人当然地认为交税这样的事情,政府可以说了算。但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
(二)Y县人民政府有义务协调X集团系列公司历史欠税事项,并承担相应税款及滞纳金
Y县人民政府需要履行《X集团重组协议》中的约定,积极协调X集团系列公司应纳税款的交纳,X集团系列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的,Y县人民政府应当负担这部分资金支出。
如果Y县人民政府没有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则需要对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不过,甲公司除了可以选择自此踏上漫漫维权路,也还有一种可能的选择。那就是,咽下这口气……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