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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增值税法下,增值税计税方式变化要点梳理

作者:赵琳

 

 

增值税覆盖国民经济全行业和全链条,是我国的第一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法”)于2026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法在尽可能持续贯彻原有规定、保持稳定的基础上,对法律条款进行细化和明确,也增加了许多新制度、新规定。这些新制度、新规定将对今后的增值税环境产生重大影响。

 

新法实施后,增值税计税方式的变化主要集中在以下七点:

 

 

一、取消了“价外费用”的概念

 

新法取消了“价外费用”的概念。我们需要注意到,新法同时增加了增值税“销售额”的概念。销售额包含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新法规定的销售额范围如何具体界定,是否包含了以往价外费用的部分或者全部。这些问题有待进一步明确。

 

提醒:新法没有规定“价外费用”的概念并不一定代表原有的价外费用部分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广大纳税人要关注官方是否随后发布具体解释。

 

 

二、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或征收率,可以按照主的要业务确定税率或征收率

 

按照此前的规定,只有一项应税交易既涉及货物又涉及劳务才可以按照主要业务确定税率或征收率。否则需要分别核算销售额或者从高适用税率。新法不再限定是货物还是劳务,扩大了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范围。

 

提醒:由于税负可能发生变化,纳税人一来可能需要重新架构最优的业务开展模式或财务核算模式;二来需要对这两个问题有合理的解释:①一项应税交易涉及的两个业务之间有明显主附关系;②哪一项业务属于主要业务。

 

 

三、无偿提供服务不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

 

视同销售的法定情形中,删除了无偿提供服务。但需要注意,如果无偿提供的服务被认为属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可能触发一般反避税调整与调查。

 

提醒:纳税人要注意对无偿提供的服务要关注是否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且注意留存证据。

 

 

四、优化了购进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进项税额调整政策

 

新法明确,纳税人购进不“直接用于消费”并且不是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例如,旅游业单位购入并提供给客户消费的餐饮服务等。

 

提醒:企业要注意规范管理内部凭证,建立可以证明购进的服务非“直接用于消费”的证据链条,避免后续产生争议,损害自身利益。

 

 

五、混合用途长期资产抵扣优化

 

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等长期资产,原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即使有部分用途不得抵扣,也可全额一次性抵扣。超过500万元,允许“购进时全额抵,后续按比例调”,比之前“先分比例、部分抵扣”更灵活。

 

提醒:这对企业是一个利好政策,对于500万以下的长期资产可能获得更多抵扣;对于超过500万的长期资产,先全额抵扣,后续按比例调整也简化了税务处理程序。

 

 

六、一般纳税人生效时间变更

 

登记生效日从“可选择当月1日或次月1日”改为 “销售额超标当期的首日”。

 

提醒:一旦销售额超标,需要立即按一般纳税人计税。一方面,小规模纳税人的税务筹划空间缩小;另一方面,销售额超标当期就需要变为一般纳税人,这就需要在当期取得进项税抵扣凭证。小规模纳税人需要进行一定的预判和准备,否则可能产生税款损失。

 

 

七、跨境服务采用零税率的标准着重“完全在境外消费”

 

新增值税法将判断跨境服务和无形资产交易增值税纳税义务及享受零税率优惠的核心标准确认为“完全在境外消费”,更加关注跨境服务在哪使用。

 

提醒:为明确税收政策适用和避免争议,建议纳税人在合同中明确接受服务或技术一方所在地是否在境外、服务或技术的使用地是否在境外以及服务和技术的内容是否与境内资产或资源有关等关键信息。

 

新法的颁布实施,使增值税的税法确定性得以提升,相关规定更加体系化,是我国税收法制化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在基本延续原有规定的基础上,也对原来不完善之处进行优化,体现了立法工作的不断进步。

 

作为律师,我对新法颁布感到欣喜,同时,也提醒广大纳税人关注新旧规定的变化,做好衔接工作,实现平稳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