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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资本交易税务稽查案(免去税款及滞纳金1亿余元)

委托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及商品房销售业务,是一个典型的家族企业。大股东的女儿从美国留学归来,并且在某知名房地产开发企业工作了约3年时间,之后辞职加入到家族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向很多中国家族企业一样,他们将面临企业向第二代传承的问题。这次,由于税务纠纷公司一行人,包括公司大股东、大股东的女儿、公司法务经理、财务经理等八、九人赶来北京,坐进了律所的会议室。

 

 

他们首先介绍了公司和税务纠纷的基本情况。

 

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由9名股东共同持股。2013年7月,公司经股东会决议由大股东的女儿甲某增资1亿元人民币,增资后持有公司50%股权。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了注资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2014年4月,公司小股东认为公司增资稀释了其在公司所持有的股份,提出异议。公司股东会经过商讨,一致决议甲某增资1亿元的行为无效,同时决议甲某退出股东会,投资股金1亿元返还甲某。公司依法完成了减资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交易完成后,税务机关认为企业减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开始与企业就这一问题进行沟通。税务机关认为虽然甲某在减资时未实际进行利润分配,但在纳税时应视为甲某已分得按其持股比例所享有的公司未分配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出于朴素的正义观念,认为甲某只是把资金注入公司,后来又撤出了,资金一进一出、做了工商变更,并没有进行实质性的经营活动,也没有取得任何所得,不应当交纳个人所得税。然而,虽然经过了长期沟通,但是税务机关仍然公司坚持原有的观点,认为在减资时,截止2014年4月30日的公司未分配利润数为1,272,397,532.30元,甲某应纳个人所得税(1,272,397,532.30×50%-100,000,000)×20%=107,239,753.23元,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甲某总计需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约1.3亿元。

 

这个案子不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可以帮企业节省这1.3亿元!于是,律师工作紧锣密鼓地启动。由于企业与税务机关一直以来保持了比较好的沟通,为了避免关系过于对立紧张,经过商讨,这个案子采取由律师出具专业的书面意见,由企业正面与税务机关沟通的方式处理。签约之后,我们迅速投入到工作中,经过集体讨论,确定了三个论证重点:1、个人所得税以“有所得才征税”为原则;2、甲某未实际取得应税所得;3、对个人所得税实施特别纳税调整没有法律依据。我们的专业意见得到了税务机关的重视。沟通之后,税务机关提出了妥协的方案:不对甲某退出公司时公司全部未分配利润视为对甲某的分配,而仅对甲某作为公司股东期间公司新增未分配利润部分视为对甲某进行分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已经将企业需要补交的税款金额从亿元级别降到百万元级别。考虑到完全不征任何税款的工作难度较大,加上企业希望稽查尽快结案,并继续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关系。在与企业充分协商之后,企业表示愿意承担税务机关要求缴纳的税款,决定不再继续坚持不需纳税的观点。案件完美收官!

 

税务机关一方面肩负着组织国家税收的任务,应征不征税款会面临渎职的风险。当税收法律可能产生不同理解的时候,税务机关更倾向于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同时,纳税人作为老百姓,在与税务机关的关系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再加上纳税人往往缺乏税收法律的专业知识,经常出现跟税务机关有理说不清、说清了却不被采纳等等状况。

 

这个案件中,当事人陆续与税务机关进行了长期的沟通,都没能取得预期的效果。律师介入案件的意义就在于:

 

第一,给纳税人提供“靠山”。专业律师不仅熟悉税收法律,对税务机关执法的要求也了然于心,所以,在有律师介入的案件中,税务机关更倾向于秉公执法。律师的出现本身就是纳税人的“靠山”;

 

第二,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案。当事人朴素的正义观念往往与案件正确的处理方向一致,但是税收执法必须有法律依据。如何在法律层面上达成正义,是律师可以解决的问题。给案件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操作方案可以说是律师对案件顺利解决所起到的最实际的帮助。

 

第三,与税务机关进行专业沟通。确定了处理方案之后,如何让税务机关认可律师的观点是考验律师基本功的关键环节。

 

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有面对面的沟通,也有通过电话等方式的口头沟通,同样重要的是书面沟通。在这个案件中,采取的主要是书面沟通的方式。通过专业沟通,让税务机关从法律逻辑上理解和支持纳税人的诉求,才能促成案件最终结案。